紧急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5日起 ,我市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污染持续累积 ,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1月4日12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 、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应急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 、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 、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橙色预警差异化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
3、除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 ”和疫情防控保障的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 、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 、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 、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4、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 。工业企业及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 、县建成区内白天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5 、全市域范围内 ,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
6、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但应避开早 、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7、各县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邯郸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2级是限什么号
邯郸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区域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87号)要求 ,预计11月17日至19日可能出现连续3天重污染天气 。邯郸市政府决定邯郸市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从2016年11月16日0:00升级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市主城区、各县(市 、区)城区内每天7:00—20:00实行交通管控
11月16日限行号牌尾号3和8,
11月17日限行号牌尾号4和9 ,
11月18日限行号牌尾号5和0,
11月19日限行号牌尾号1和6,
11月20日限行号牌尾号2和7的机动车辆(尾号是字母的 ,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响应区域内禁止载重2吨(含)以上货车通行(办理通行证的除外) 。
军队、警务、环境执法 、消防、急救、抢险 、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 、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公交车、出租车 、非本市车辆除外。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借鉴省内其他市做法 ,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和各县(市 、区)城区实行机动车按尾号轮流限行的交通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限行时间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3月15日,工作日7:00—20: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号。
二 、限行范围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
(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范围: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 ,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桥 ,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 ,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
(三)各县(市 、区)城区限行 。城区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三、限行内容
(一)对机动车实施车牌尾号限行的交通管控措施。具体限行尾号与北京市 、天津市保持一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 、4和9(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北京市、天津市限行尾号轮换时我市同步轮换。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号措施。
(二)无车辆年检标志 ,运输土方、渣土等未配备密闭运输装置或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扬尘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拖拉机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其中运输汽柴油、天然气车辆于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按照通行证规定路线通行) 。
(三)军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执法车、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通勤班车 、校车、出租汽车、邮政快递专用车(含快递用车),环卫、园林 、道路专项作业车及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殡仪馆的殡葬车 ,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注册上牌的电动汽车等特殊车辆允许通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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