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系电话:0991-2303802。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业务: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 、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 ,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 、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 ,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 、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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